第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淮河流域水资源,应当统筹规划,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水体的水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