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