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纠纷,属本省跨地区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外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