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纠纷,属本省跨地区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外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