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淮河流域上下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做好跨界水体污染防治、水闸防污调控、水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