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淮河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季节,应当加强水质、水量的动态监测。其监测任务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