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淮河流域地表水体的环境质量监测,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监测站承担。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