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淮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