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