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