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