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