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五条有效淮河流域地下水开采区应当依靠降雨、地下径流、河流和湖泊、水库渗漏等补给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