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采地下水时,对下列含水层应当分层开采,不得混合开采:

(一)半咸水、咸水、卤水层;

(二)已受污染的含水层;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层;

(四)有医疗价值和特殊经济价值的地下热水、温泉水和矿泉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