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四条有效开采地下水时,对下列含水层应当分层开采,不得混合开采:(一)半咸水、咸水、卤水层;(二)已受污染的含水层;(三)含有毒有害元素,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层;(四)有医疗价值和特殊经济价值的地下热水、温泉水和矿泉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