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六条有效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知渔业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