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三条有效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