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条有效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含病原体废水的,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