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淮河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和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散落、溢流和渗漏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