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有效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渔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