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按相应水质标准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按分级管理原则,定期公布河流、湖泊、运河、水库的水质状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