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