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认为西宁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会议同意,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将书面审查意见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