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