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