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监督、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