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