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组织群众体育比赛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保证活动安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依法开展的大型群众性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安全、医疗、交通等保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