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备案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开展健身活动给予场地等支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