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将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对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