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在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预算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