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