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