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并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