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