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作出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的决议。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