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于第四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整改情况的报告。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