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算草案报告,结合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