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决算草案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对存在的较大差异作出说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部门决算草案;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四)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
(五)政府债务总量、变动、结构、余额情况表;
(六)关于决算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