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