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决算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