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决算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