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收支报表,每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并于每年七月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