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