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