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预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