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情况;
(五)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