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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预算执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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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