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