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