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对本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反馈给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将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