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