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